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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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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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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例外项目  如下项目不开具税务凭证:  1、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2、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  
    关键字:非贸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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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资料:  1、 付汇的合同复印件(英文请翻译成中文);  2、 付汇的发票复印件(英文请翻译成中文);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6、 如涉及免税或减免,请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批文复印件。  税务法
    关键字:非贸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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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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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
    关键字: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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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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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是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上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而通过海关对货物的实际监管,监督付汇进口并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付汇核销的一种管理制度。  (1)外汇局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核销单;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核销单核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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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3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1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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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开证或购付汇办理  1、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3、进口合同、发票;  4、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
    关键字: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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