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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规定 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符无误后,填写核销单下方的内容,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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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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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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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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