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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的注意事项

相关词条

  一.例外项目

  如下项目不开具税务凭证:

  1、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2、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

  3、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4、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5、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对于外国船舶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时,应开具营业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对于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或协议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由申请人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对于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其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出示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已出具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公章及加注的日期不得为复印件。

  二.跨区问题

  因非贸付汇具体操作比较费时,影响付汇的因素较多,财务人员很难把握,为了避免麻烦很多企业将其委托专业机构代理,2008年国家出具了“[7] ”文件,其中第十条说明征税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税务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2009年,[8] 文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征税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税务证明》,银行在审核《税务证明》时,无需对《税务证明》的出具机关为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征税机关进行判别。所以有了文件依据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办理非贸付汇时都选择委托代理,这样不仅减轻了工作负担,而且还能享受一定的优惠。

  三.代理要求

  1、代理公司名称与税收缴款书上名称必须一致

  选择代理机构要实地考察且要求代理机构出具缴款书上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如代理公司不能以缴款书上单位名义与企业签订非贸付汇委托协议,表明信任度严重缺失,存在严重税务风险。

  2 、判断代理公司的专业能力

  对于客户的付汇申报材料,代理机构是否能做出专业的审核体现在以下方面:

  1、非居民企业利润率怎么核定的?

  2、征税地主管机关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4、哪些项目是交营业税的?

  5、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所以,选择代理机构必须由对方在以上问题做出专业解答。

  3、和征税地主管机关的沟通能力

  对于企业的付汇申报材料,代理公司如不能和征税机关审批老师直接沟通,表明业务上可能存在转包风险,这样不仅影响付汇效率,延长付汇周期,而且存在一定的信息外漏风险。

  4、选择直接操作单位

  代理公司为了多方合作,往往会让客户准备2套资料在不同的征税地操作,浪费企业资源,不能亲力亲为全程了解操作情况,直接导致了企业信息大范围的泄密,所以直接操作的单位只能在一个征税地操作,在多个征税地操作的公司一定不是最直接的操作单位。

  所以,选择专业代理机构与委托书上受托方名称(或税收缴款书上名称)一致的公司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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