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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售汇业务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经批准可以保留外,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需由外汇局审核收汇真实性的主要业务为:非“结汇信得过企业”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不含20万美元)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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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3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1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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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规定 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符无误后,填写核销单下方的内容,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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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证或购付汇办理 1、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3、进口合同、发票; 4、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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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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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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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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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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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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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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