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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手册; 2.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3.企业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4.企业核销报告; 5.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式 1.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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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2、进出口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4、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5、《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报核环节申报单耗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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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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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2、申请办理上述名录的同时申请核销员资格,领取报名回执后即可凭此回执办理进口业务。经培训合格后,由外汇管理局派发进口付汇核销员资格证书; 3、当要对外付汇时,先查询本企业是否在名录。如果在则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如果尚未在名录或需由外汇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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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外贸企业从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每一张核销单,都在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库中有备案和留档。核销单跟随外贸业务一路走过海关、银行和税务局,被烙上各种印章或撕开。但最终的存根必须回到外汇管理局,以核对原来数据库的电子档案并注销此核销单号码。这一过程就叫做“核销”,表示你的这笔买卖在外汇的收支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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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外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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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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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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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口单位发单: 1、“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2、领单人有效证明; 3、单位授权证明(因特殊情况由非IC卡操作员本人领单时提供) 4、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2、商务主管部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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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单位名称 该栏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 2.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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