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出口单位发单:
1、“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2、领单人有效证明;
3、单位授权证明(因特殊情况由非IC卡操作员本人领单时提供)
4、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2、商务主管部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3、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4、“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领单人有效身份证明(属恢复的企业提供)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销核销单
1、注销申请(核销单遗失的提供)
2、出口核销单
3、在“中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打印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的电子底账,加盖公司章
核销单的禁用
1、因故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相关文件或企业报告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违规材料
3、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