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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丢失处理

相关词条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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