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经 > 智库 > 持有人
  •         严格来说,提单持有人的诉权也应包括实体意义上的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两层含义,但更侧重前者。具体而言,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是指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享有的直接对承运人主张损失索赔的权利。这是一种合同项下的权利,与提单持有人以侵权为诉因提出索赔的权利相区别。  提单持有人何时取得诉权?  传统的普通法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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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支付运费的义务  当提单上明确约定“运费到付”时,提单持有人即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 关于提取货物的义务  《海商法》第86条仅规定了收货人的义务,提单持有人是否有提取货物的义务,我们认为,这取决于提单持有人是否向承运人实际提取货物。当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时,则其有该项义务,应承担因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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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权利  1.对货物的控制权  货物在运输途中,提单持有人可以对在途中货物要求承运人变更卸货港、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提单持有人的此项权利在其取得提单时享有,在其转让提单时丧失。  2.承运人无单放货时的索赔权  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了运输合同的另一方提单持有人提货不能,提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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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对“提单持有人”这一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尤其是它与“收货人”概念的界限并不清晰。美国1916年《提单法》认为,提单持有人仅限于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而将不可转让提单所记载的提取货物的人称为收货人。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则把所有合法或善意取得提单的人皆视为提单持有人,而不限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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