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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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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来说,提单持有人的诉权也应包括实体意义上的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两层含义,但更侧重前者。具体而言,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是指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享有的直接对承运人主张损失索赔的权利。这是一种合同项下的权利,与提单持有人以侵权为诉因提出索赔的权利相区别。

  提单持有人何时取得诉权?

  传统的普通法认为:“通过提单背书转移的是货物所有权,但并不转移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两者之间订立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因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主张索赔的权利,也只能由托运人享有。在该情形下,提单持有人只能求助于托运人由他向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提起索赔。可这时托运人往往已经收到货款,货物遭到损失与否与其毫无关系,他根本没有兴趣为了提单持有人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再退一步说,即使他提起诉讼,法院也会以托运人未遭受任何损失为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时提单持有人惟一的选择就是以侵权为由来起诉承运人。但要使侵权之诉成立,提单持有人必须能证明他为该货物的所有权人。这无疑加重了提单持有人的证明责任,而事实上提单持有人并不一定都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并且侵权之诉对承运人来说也十分不利,他有可能丧失运输合同下的免责等权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通过了1855年《提单法》。该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突破“合同当事人”原则,提单持有人取得运输合同下的诉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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