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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船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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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船权是船舶出租人的一种选择权,他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除了明确声明他不会行使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可证明船舶出租人放弃了撤船的权利: 

  第一、未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撤船权,正所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大部分权利都有其有效的期间,撤船权当然也有其期限。出租人必须及时的决定是否行使撤船权。假设承租人1个月前曾迟延支付租金,但当时航运市场不景气,出租人并未表示任何异议,随即市场好转,出租人意图以此为理由撤船,当然是不可行的。何况,出租人思考的同时,承租人可能已经为继续营运做了一些准备,花费了一些成本,如果太久承租人的损失会扩大。而且笔者以为,这样也可以敦促出租人尽快决定是否行使其权利,使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确定下来。否则,如果给出租人整整两个月让他决定要不要撤船,那么,这两个月内承租人必须时时刻刻担心着何时船舶会被撤走,会影响其营运。不但对承租人不公平,而且也会影响航运市场的稳定。 

  第二、接受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在租金支付日期截止时,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支付的租金不足额的情况下,出租人有将船舶自营运中撤出的权利,但如果出租人接受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论是晚支付,还是不足额支付的,都表示出租人愿意将合同继续下去,而放弃撤船权。如果出租人一方面接受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一方面行使了撤船权,就是一种很明显的毁约行为,要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船舶出租人行使撤船权的法律后果船舶出租人行使撤船权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期租合同不可逆转的撤销。也就是说,撤船权的行使是终局性的,不可能是中止,而暂时的撤船是不存在的,一旦撤船,合同即解除,即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又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了,也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不再是原来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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