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规定,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1.船舶价值损失;
2.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3.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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