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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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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性 

  航道养护费的政策性,是指航道养护费明显地体现了国家政策的需要,并达到国家政策所规定的目的和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航道养护费的政策性成为航道养护费的首要特征。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1.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是根据国情和航道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与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17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财政厅(局)和物价局(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2.航道养护费的开征,有其特定的目的。开征航道养护费是“为了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3.实行“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了较强的政策性。在征收范围上,明确规定了应征和免征范围。如对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以及农业生产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免征航道养护费。在征收标准上,对不同性质的运输工具的征收范围规定了不同的征收对象和费率(费额)标准,并采用不同的征收办法等。 

  4.体现了“收之有理、取之有度、用之有道”的原则。收之有理,是指国家在开征航道养护费时,一方面要考虑发展水运事业对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考虑缴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兼顾需要与可能,两者不可偏废。取之有度,是指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有科学的量度。用之有道,是指航道养护费资金的使用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收之有理、取之有度、用之有道三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不可分割的。收之有理、取之有度是国家制定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的依据,是贯彻执行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的必要条件;用之有道是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的核心和落脚点。如果收之有理、取之有度,而用之不当,就会造成航道养护费资金的浪费,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甚至会引起缴费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用之有道反过来会促进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的贯彻实施,维护航道养护费的严肃性,促进航道养护费持续稳定增长。 

  (二)补偿性 

  航道养护费的补偿性,是指航道养护费“取之于船、用之于航道,服务于全社会”,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一方面,缴费人在接受管理、服务,使用航道基础设施直接受益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航道管理机构向缴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以补偿航道行政管理的耗费和航道基础设施的损耗;另一方面,航道管理机构征收航道养护费以后,按规定用于行业管理的再耗费和航道基础设施的维护、改造和建设,以改善现有设施的状况和技术标准,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为使用者带来明显效益,并满足水运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征收航道养护费,是以提供航道基础设施服务与管理为代价的,具有直接或间接返回缴费人的特征,也是一种间接补偿。 

  (三)强制性 

  航道养护费的强制性,是指航道养护费是依据国家权力强制力征收的一种费用,缴费人必须依照国家强制性的航道养护费政策规定缴纳费款,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2号《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凡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规定免征者外,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对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道养护费或瞒报营运收入者,各地征收机构除有权追缴费款外,每迟交一天加收应缴航道养护费费额千分之五以内的滞纳金,并视情节可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规费和运输管理费,应责令其按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补缴应征的费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国家权力强制力包括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力强制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强制力。航道养护费所依据的权力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力强制力。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航道基础设施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为社会共同占有,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总代表,对使用航道基础设施和接受管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维护和发展航道基础设施,是这种权力效力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应认识到,航道养护费征收必须运用国家政治权力的强制力,以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事实上,航道养护费征收所依据的正是这两种基本权力的统一。 

  (四)稳定性 

  航道养护费的稳定性,是指国家在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中,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缴费期限等都以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规定,由征缴双方共同遵守,除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使航道养护费成为一个比较稳定的连续性的收入来源。航道养护费的稳定性特征,使航道养护费与社会上一些部门、单位随意罚款、摊派严格区别开来。 

  按照现行国家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的规定,航道养护费的稳定性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运费收入,二是船舶拥有量,即船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运费收入是船舶经营情况的货币表现,是依据运价和运距来决定的。运价实行指导价,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货源充足时,运价上浮;反之,运价下跌。因此,航道养护费的稳定性受社会船舶拥有量增长的影响和国民经济发展形势的制约。同时,航道养护费的稳定性同其他社会经济现象一样是相对的,它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五)专用性 

  航道养护费的专用性,是指航道养护费有其特定用途,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按照现行航道养护费征收政策的规定,航道养护费专门用于维护、改善和管理航道,而且规定航道养护费用于养护工程方面的费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航道养护费总支出的80%,必须首先保证航道养护工程的需要。航道养护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养护工程费。包括维护航道的测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及清除障碍、建筑物维修等养护工程费,航标、绞滩等助航设施的设置、维护费,航道设施的一般水毁修复费,航道工程船舶及机具设备的保养修理费,段、站(台)房屋修建费,养护工程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购置费,航道改善工程费。 

  2.养护事业费。包括行政管理经费,养护的科研、教育费,通信设施费,航道普查费,征收业务费。 

  3.养护其他费。包括离、退休人员费及抚恤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等。 

  (六)时效性 

  航道养护费的时效性,是指国家对缴纳航道养护费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它包括: 

  1.国家对缴费人缴纳航道养护费的时间有明确规定,缴费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缴纳,超过规定时间要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2.航道养护费缴讫证有明确的起讫时间,超过起讫时间不能继续使用,如果继续使用被查出就要受到处罚。 

  3.各级征稽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时间逐级足额上解航道养护费收入,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航道养护费收入,以便及时聚集航道维护、改善和管理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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