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海上浮标系统,国际上有关航标组织于1980年11月在东京召开的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确定了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1.范围
国际浮标制度适用于所有固定和漂浮的标志(不包括灯塔、光弧灯标、导灯和导标、大型助航浮标、某些大船型灯浮和灯船),用以指明:
(1)可航水道的中央线和边侧界限;
(2)固定桥下的可航水道;
(3)天然危险物和其他障碍物,如沉船;
(4)可能有待规定的航行区域;
(5)与航海员有重要关系的其他特征。
2.标志的类型
国际浮标制度有五种类型的标志: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可以结合使用。
3.标志特征表示方法
1)白天:标志的形状、颜色和顶标
标身共有五种基本形状:罐形、锥形、球形、柱形和杆形;标身基本颜色包括:红色、绿色、黄色、黑黄横纹、红黑横纹和红白竖纹;顶标的基本形状包括罐形、锥形、球形和x形四种。
2)夜间:光色和光质
红光和绿光为侧面标志专用,黄光为专用标志专用;白光用于其他类型的标志,并以发光节奏加以区别。
4.浮标制度区域划分
圈际上有两个浮标制度区域——A区域与B区域。它们的区别是A、B两个区域侧面标志的标身和灯光颜色正相反。除韩国、日本、菲律宾和南北美洲国家适用于B区域浮标制度外,其他国家都适用于A区域浮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