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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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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班轮运输中,有时因提单邮寄延误而出现提单到达的时间迟于船舶到港的时间(特别是装货港与卸货港间距离较短)的情况。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由于提单失窃.或者是当船舶到港时作为用汇的跟单票据的提单虽已到达进口地银行,但是因为汇票的兑现期限的关系,收货人暂时还拿不到提单。在这些情况下,收货人无法交出提单来换取提货单提取货物。此时,常由收货人开具保证书,以保证书交换提货单,然后持提货单提取货物。 

  保证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或他的代理人交回这一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上述保证内容由有关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如果提单已经遗失。致使这种解除保证无法实现时,则应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经过公告的形式宣布该提单失效,或经法院的免除效力的判决,才能做到解除保证。 

  在使用保证书交付货物时,值得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航运中的诈骗活动不断增加,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弄清楚提取货物的人确实是有权支配货物的人和要求提取货物的人,提供可靠的银行担保或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并承担船公司不凭提单交货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否则,船方不要轻易凭保证书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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