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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航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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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只有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进行的绕航,才属于合理绕航,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除此之外,为了其他目的进行的绕航属于不合理绕航,承运人为此不仅要承担严格的责任,而且还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租人常常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租船合同中规定一个绕航条款,而且将绕航的权利规定得十分宽泛。 

  例如,有的合同中规定:“船舶可自由地为任何目的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各国法院对自由条款的解释往往采取严格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实行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即使合同中有约定,此种绕航也只能在习惯的航线上和船舶通常挂靠的港口之间进行。例如,某条航线上有A、B、C、D四个被船舶经常挂靠的港口,当船舶为了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而绕航时,也只能在这几个港口之间进行,而不应撇开上述港口去挂靠F港。 

  第二,即使发生绕航,也应按地理上的顺序进行,而不得实行无规律的挂靠。例如,船舶从A港开航以后,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挂靠B港,则可按地理顺序将船舶驶入C港,若C港条件不允许挂靠时再驶往D港,但不应先挂靠D港而后再驶回B港或c港。 

  第三,即使发生绕航,也不得违背合同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船舶只能按绕航条款中约定的目的而绕航。 

  例如,合同中约定,船方只能为了添加燃料的目的而绕航,那么,除了添加燃料之外,船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如绕航到某地接运某种设备而绕航。 

  另一层含义是船舶只能为履行合同的目的而绕航。 

  在自由绕航条款之下而进行的绕航,除了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这样的法定原因之外,还必须是为了履行合同而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当船上的燃油、淡水用完之后,为了保证船舶的继续航行而绕航到某一港口加油、加水、这样的绕航应该被允许;但是,如果船舶出租人闻听某一港口有一批货源,命令船长在航程途中绕航到该港承运该批货物,此种绕航纯粹是为了出租人的私利而进行的,与履行本合同无涉,自然不属于合同中自由绕航条款所允许的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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