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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电子商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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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业规模增长迅猛

  追溯药品电子商务发展历史,我国最早的药品网上购销方式应是出现在2000年的“北京市13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中的网上采购活动。此后,药品电子商务的规模随着集中招标采购的推广而不断增长。

  2.政府的行业监管严格

  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行业发展与其它产业具有很大的不同。这在医药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我国,按照相关规定,从事医药互联网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即首先应具有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质,同时还需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资质。其中,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各级下属机构)经过相关审核方能颁发。截至到2007年7月31日,经各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共计1211家,其中,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399家:经批准可以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仅有9家。

  2008年以来,各地药监部门又陆续新批准了一批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资质。到2008年底,全国具备该项资质的企业也不过20家左右。可见,在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的准入方面,国家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

  3.政策依赖性强,潜在风险大

  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在任何一个国家,医药行业都属于政府监管非常严格的行业。同其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相比,我国药品电子商务——特别是B2B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家的医改政策有非常高的相关性和依赖性。医改的政策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药品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发展方式。当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药品电子商务主要是在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带动下发展起来的。而从2007年开始,医药行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逐渐停止了,这种现象目前还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不难看出,未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运作空间越来越小,这对依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拉动的第三方平台的药品B2B行业模式的;中击和威胁也将越来越大。

  药品B2C同样具有较大的政策依赖性。在2005年9月国家药监局颁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480号)以前,企业开展B2C的网上卖药活动是明文禁止的。因此,在2005年以前,我国药品电子商务仅存在一种合法交易模式:B2B。即使《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颁布以后,B2C的药品销售活动也仅仅允许连锁药店开展,同时不包括处方药。较强的政策依赖性,同时意味着现行的药品电子商务行业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

  4.电子商务食业的商业模式尚小成熟

  我国当前的药品电子商务活动中,无论是B2B模式还是B2C模式,业务模式均还不完善。以药品主流模式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为例,当前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模式具有较大的集中招标采购依赖性,作为药品网上交易最重要的环节——成交撮合——不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方式自主完成的。因此,这种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旦药品集中招标政策发生调整,将对我国现行的第三方药品B2B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对于从事批发或物流配送的B2B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企业取得资质的时间还较短(多为2007年、2008年),因此其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些企业多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传统销售方式的补充,其业务模式也处于探索阶段。药品B2C由于政策限制以及药品消费本身的特点等制约,其业务量还相当有限,如何取得业务上的更大突破,是B2C商家面临的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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