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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称“出入口税”或“出入境税”。革命根据地对出入解放区的货物所征收的税。最早是在1931年中央根据地征收。抗日战争时期,为争取财政收入,发挥出入口税的奖励限制作用,各根据地根据对外交易政策和对货物的需要规定征税范围。征税原则为:解放区必需的和敌区缺乏的货物,免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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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商业中间人介绍买卖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土地革命时期鄂豫皖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在1931年7月作出《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对猪行、米行、茶行以及一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纪人,按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征税。凡每日营业收入超过20元时开始征收。税率采用累进制,按每日营业额划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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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中国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允许地方政府开辟特别税收的一种财政制度。1946年7月,国民政府颁行《改订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划分地方税源,对地方法定收入不敷支出者,赋予开辟特别税课权力,但课税收入必须报中央备案。1947年2月,行政院公布《县市特别税课限制条例草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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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称货物产销税。革命根据地对解放区生产和运销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在陕甘宁、华中、山东、东北等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征,各地征收产销税的品目、税率及征收办法虽不完全统一,但都依以下原则分别制定:实行工轻于商的税收政策;一物一税,税不重征;本地区不能大量生产又急需发展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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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课税范围包括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所得。1943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起征点由原规定每月所得满30元者改为满100元者,税率由每元5分调至1角;每月所得在1500元以上者,最高税率由原20%提高至30%。1947年3月以后,因物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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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规定对某些特殊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征货物包括烟酒、丝绸等奢侈品和木耳等土特产。税率一般规定在5%至20%。对屠宰猪、羊等按价款征税5%。川陕、鄂豫皖根据地征收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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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解决八路军冬装所需羊毛,对农户出售羊毛皮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40年10月边区政府制定征收办法,规定当年秋季开征。白羊每只纳税羊毛4两,黑羊减半,羔羊免征;不缴实物者,按白羊毛每斤3元,黑羊毛每斤2元折缴现金。1941年修订征收办法,分春秋两季征收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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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征收的一种房捐。土地改良物系指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房屋。1947年3月,财政部、地政署公布《土地改良物税征收规则》,规定土地改良物税征收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营业用房屋税率不得超过估定价的1%;出租住房不得超过法定价的0.5%。征收改良物税的地区停征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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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中国对烟酒的生产、购销实行垄断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专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各省设公卖局、分局、分栈、支栈。公卖栈可由商人承办,商人须先缴纳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公栈押款。经公卖局批准领取执照,承办商人即为公栈经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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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称店租。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对店铺所征收的一种税。1932年8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凡被苏维埃政府没收的商店、作坊、圩场及各街市摊寮等为征税对象,纳税人是租用这些商店、房屋等营业商人。其应纳税额核定后由纳税人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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