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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称“出口关税”或“输出税”。指出口国海关在本国货物或物品出口经过本国关境或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代政府对于对外出口贸易不太重视,出口货物多以怀柔为原则。1840年,清政府被迫开五口通商,出口税与进口税一样,税则制定丧失自主权,税率也是值百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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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企业和个人在战时获取超过一般应得的额外利润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抗日战争期间,国家财政需求浩繁,供给减少,物价陡涨,一部分商人乘机谋取超额利润。国民政府推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43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规定在抗战时期,凡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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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对娱乐、牙行、典当、酒馆、旅馆、迷信品、婚丧礼仪等业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1941年开征。按当年公布的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规定,依全年营业总额大小,分六级征收,最高税率不得超过营业收人额的2.5%。1944年改为按资本额多少分等级征收,最低每年为10元;最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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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称牲畜交易税。革命根据地对牲畜买卖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最早于1938年在陕甘宁边区开征,从价计征,税率为5%,由买方负担。后华北、晋绥、东北等根据地也有征收。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对牙行进行监督,取消中间剥削,便利人民买卖牲畜,并保证货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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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8月22日行政院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所得税采用分类课税方法,按其性质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于当年10月1日开征,其计税对象为纯收益,包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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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对特定消费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抗日战争爆发后,各省因财政困难,纷纷自行征收各种货物税,其名目有产销税、百货饷捐、舶来物品专税、特种营业税、临时维持税、商货税、特种消费税,及其他对货征收的各种捐费,税制紊乱。1942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战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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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对经营筵席及娱乐业者征收的一种税。民国以后,沿用清末的饭馆捐,戏艺捐或戏捐等,且章则捐率各异,各地征收混乱。1941年6月,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制定《筵席及娱乐税通则》,后经立法院改为《筵席及娱乐税法》,于1942年在全国统一执行。筵席税率为10%;娱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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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称进口关税。指进口国海关对从外国进人本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中国自汉、唐至清前期,海关税基本属于朝贡性质。近代中国关税始创1684年,设有粤海、闽海、浙海、江海等四个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接货价贵贱比例征税。自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关税丧失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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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矿产物征收的一种矿税。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矿业条例,规定按产地该矿产平均市价为准,征收10%或15%的矿产税,在每年1月和7月,由矿主分别统计前半年的矿产产值并计算税额,向各地财政厅缴纳税款。由于当时军阀割据,政出多门,各地征收情况不尽相同。1930年,国民政府整理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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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课税范围为公债利息、公司债利息、股票利息、存款利息等利息所得。各级政府机关存款、公务员及劳工法定储蓄金、教育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存款、教育储金每年利息所得不足100元者免税。税率采用5%的比例税率。1943年7月,税率调整,除政府发行证券及国家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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