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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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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行政复审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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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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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原则有: (1)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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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招标投标争议中,行政相对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相关自然人)也有可能违反招标投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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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六十五条分别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据此,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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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航道行政法制原则(亦称合法行政原则),航道行政管理合理原则,航道行政管理公开原则,航道行政管理服务原则。 航道行政管理法制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祛制原则在航道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其总体要求是,航道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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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航道畅通,为水运和经济建设服务,具体有以下几点; 1.保护和充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党和国家一直把综合利用水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重视。198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把水资源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固定下来。该法中与保护航道有关的法律规定有近20条,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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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行政管理的内容 航道行政管理的内容是指航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其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察,对航道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作用 1.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的主要作用是供船舶航行。各级航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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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内容和业务性三方面。 1.对象的确定性。 航道行政管理以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的保护、养护、规划及其他与航道条件有关的活动为对象。这些对象的范围是确定的,主要是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2.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航道行政管理,主要以与航道这一特定的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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