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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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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1.1经济学基础①新古典学派———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指其所产生的效益不直接反映在生产和消费上。通常包括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其中负外部性是指将自己生产、消费的成本转嫁给了他人,而正外部性指其生产、消费行为使得其他主体因此受益。②新制度学派———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通过合理的价格即可实现资源的优配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必然存在交易费用。

  1.2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理论基础本章从理论上阐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使用的理论主要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理论。①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首先是用来解释贸易投资国际化问题的。其次,国际贸易的新秩序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步入国际化,所以也能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来解释知识产权国际化问题。②比较优势理论。在高速发展的国家化背景下,衡量一个企业实力以及发展潜力的标准将不再仅仅是资金、土地等可见实物,还将包括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质量和数量。③竞争优势理论。由哈佛大学商学院的迈克儿?波特提出来,认为竞争优势是一个可量化的优势是企业甚至是国家在市场竞争中的最为显著的优势,是其生产力水平的标志。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原则

  2.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但不同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复杂,毫无限制的推进容易损害本国利益,这是各国都无法接受的,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其成员国可以实施“差别的待遇”,这是一个例外情况。

  2.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由于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一致,在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容易导致权利给予不均衡。所以必需设置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最低标准,化解成员国之间因知识产权制度差异造成的矛盾。最低保护保准原则就是指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律制定不低于所签署条约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范围、期限和权利。

  2.3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与上述两种原则关系密切。也就是说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适用最低保护标准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规定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若干例外情形。

  3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的特征与趋势

  3.1交易规模扩大,比重稳步上升1981-2011年,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年均增长11%,高于同期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率。过去20多年世界经济向服务业转型。2012年服务业就已经占世界贸易比重的20%。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总额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明显上升。

  3.2知识产权贸易分布不平衡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参与者大多是传统的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占据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80%左右构成“大三角”形势。由于发达国家选择进行贸易的对象主要也是发达国家,所以其所占比重之高不低。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美国和日本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明显的下降趋势,但欧盟由于有新成员国的加入,所以比重相对稳定。

  3.3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比重迅速上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进入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并表现出极大发展活力。特别是来自亚洲的一些国家,例如中国、韩国、东盟和印度等。其中中国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3.8%。

  4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策略

  4.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中国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一些西方国家已经丧失了所有在华特权,但是他们仍然会使用一些霸道的新方式对中国造成各方面的威胁,其中就包括经济制裁和最惠国待遇。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在这种强大的外部依赖下发展壮大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先。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经常干涉中国自身法律建设。但为了更快的融入世界保护政策,降低发达国家以各种借口对中国实施经济制裁的机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4.2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策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虽然受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保护,但是由于其受控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居高不下,致使中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所有,在仍旧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环境下,我国需制定策略应对知识产权国家保护制度,努力维护国家利益。

  4.2.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需结合我国国情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前期一直受发达国家的压力,盲目追求速度,致使我国知识产权在立法环节一度出现理论与实际脱离的局面。所以,中国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能急功近利,需结合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制度,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高效运作。

  4.2.2平衡国际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知识产权运作规则是由各国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发展中国家由于其落后地位,在进口发达国家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时,谈判过程常常易处于弱势地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是由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也应当平衡国际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关系。

  4.2.3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未来,智力密集型商品的价值将远远高于传统的实体商品的价值。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就是主要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将会导致知识产权贸易迅速扩大,所以,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势在必行。这种战略的实施主要可以表现为进行科技创新,建立拥有强大高科技水平的民族企业。

  5结语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近代走向现代的发展与进步。在初期,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经常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抵制与干预,国家利益部分受损。所以,我们以捍卫国家利益为出发点,采取适当措施应对知识产权国家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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