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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进口监管计划的定义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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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全面进口监管计划”

  通常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联合颁布法令,指定一家或数家跨国公证行对其本国进口货物实行强制性的装船前检验,以防止套汇、避税等非法活动,最后买方凭指定的国际公证行签发的清洁报告书作为银行付汇、海关放行和征税的有效凭证之一。“全面进口监管计划”根据世贸组织有关文本又可称为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Inspection,简称PSI)。

  CCIC GANSU独家代理国外公证行在境内的检验鉴定业务,并依照业务协议,实施进出口货物的装船前检验或依照贸易合同和进口国法律规定,对输往相关国家的货物进行强制性检验。

  2.为什么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

  "全面进口监管计划"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客观条件。首先,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外汇短缺或管理不善,有些不法商人通过假发票或高价低报进行逃税或低价高报进行套汇。据世界银行统计,每年由于这类诈骗而损失的外汇占这些国家进口用汇的百分之十五,使这些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外汇合理使用蒙受严重损失。其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没有独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或具备足够的检验力量;因此不得不雇佣某个跨国公证行对其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3.目前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的国家

  世界上实行 CISS的国家约有50个,主要有:赞比亚、利比里亚、牙买加、加纳、马里、象牙海岸、卢旺达、布隆迪、塞内加尔、墨西哥、乌拉圭、坦桑尼亚、海地、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多哥、玻利维亚、秘鲁、委内瑞拉、阿联酋、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哥伦比亚、莫桑比克、塞拉利昂、孟加拉、贝宁、尼日利亚、阿根廷、尼日尔、布几那法索、柬埔寨、肯尼亚、马拉维、白俄罗斯、伊朗、安哥拉、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几内亚、马里、巴拉圭、坦桑尼亚、乌干达、马达加斯加、巴基斯坦等。综上所述,这些实行CISS的国家主要是分布在亚非拉的一些经济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具体规定由哪个国际公证机构检验,因情况时有变化,有关单位需要了解时可与商检公司联系。

  4.执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的检验机构

  目前 CISS业务的具体执行由少数几个跨国公证行垄断着,这些跨国公证行主要有ITS(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FOREIGN TRADE SUPERVISION)、BV(BUREAU VERITAS)、SGS(瑞士通用公证行)、COTECNA集团和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等。BV将CISS业务称为CDG业务,ITS将CISS业务称为FTS业务,以示与其它检验机构有所区别。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的国家有选择地与上述跨国公证行签订合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是CISS业务在国内的总代理。由于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而特殊制定的,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也不例外地有受到CISS业务有关规定的限制。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顺利进入实行CISS的国家,配合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分别与COTECNA、OMIC、BV、ITS等检验机构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对我国输往有关实行CISS国家的货物实行装船前检验和价格比较,并出具清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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