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进口商凭形式发票向进口国有关当局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2) 进口国有关当局批准并签发进口许可证;
(3) 进口国将进口许可证连同形式发票交有关公证行驻进口国联络处办理检验手续;
(4) 联络处审核进口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同时将其中的一套作为检验委托寄交出口国 所在地与之有关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
(5) 检验机构接到检验委托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然后向出口方寄交检验通知书,要 求出口方提供商务单据;
(6) 出口方在货物备妥后,即填妥检验通知书回折联并连同信用证、合同、形式发票 、装箱单、出仓单、厂检报告/厂检测试报告、出口价格明细单、出口货物明细 单等有关单据及时向其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报验,并预约检验时间与地点;
(7) 有关商检机构派出检验人员按预约时间,赴约定地点进行检验;
(8) 检验合格后,出口方办理出运手续并在提单签发后立即向有关检验机构补交正本 提单复印件、最终商业发票、报关单复印件等;
(9) 有关检验机构对所有商业单据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做价格比较;
(10) 审核单据后未发现问题,有关检验机构向出口方签发清洁报告书;如在检验和 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机构将向出口方签发不可议付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