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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则税率栏目的定义和适用

相关词条

  进口税则税率栏目是根据商品分类目录逐项定出的相应关税税率。

  进口税则税率栏目的适用:

  (一)最惠国税率

  (1)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进口货物;

  (2)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关境内的复进口货物。

  (二)协定税率

  1.根据《中国—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区协议》,“早期收获”项下,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十国的608个税目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零税率(2006版税则) ;

  2.根据《中国—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区协议》,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属于正常降税的137税目(2006版税则)项下进口货物。

  3.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和印度五国的928个税目(2006版税则)项下的进口货物;

  4.根据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2244个税号(2006版税则)项下的进口货物;

  5.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香港),对1379个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2006版税则)。

  6.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澳门)的协议,对601个税目(2006版税则)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特惠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1.根据《亚太贸易协定》,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的92项下 个税目(2006版税则)的商品适用特惠税率;

  2.根据《中国—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区协议》,对最不发达国家柬埔寨、缅甸、老挝三国进口的部分税目的进口货物分别适用特惠税率。

  3.为了促进我国与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我国政府自2005年1月1日起,对非洲最不发达的国家194个税目项下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给予零关税特惠待遇。至2005年12月31日,已就零关税问题同中国政府办理有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手续的国家有26个。

  (四)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和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四种汇率由高至低为: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关键词

优质好货 限量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