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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到货检验索赔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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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保险的进口货物,到达港口后,如发现有残损或缺少,应及时办理检验及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以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单所列的条款为依据的。到货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要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否则,将会增加索赔工作的麻烦,影响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1、提赔手续

  进口货物发生属保险责任项下的损失,收货人应立即通知卸货口岸或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承保公司或其当地代理对于货物的残损、缺少进行查看检验,核定损失,签署联合检验报告。然后,收货人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将全套索赔单证提交保险公司索赔。这些单证主要有:保险单正本或其他经保险公司签单的保险凭证、海运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理货签证(残损单、溢短单)、责任方出具的记录或签证等。

  提出保险索赔的有效期限,为货物在卸货港卸离海轮起不超过两年。但如果货物的损失同时涉及船方或其他运输、装卸单位的责任,则收货人必须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办妥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手续。向船方索赔的时效为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一年,向港方和铁路方索赔时效为签发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收货人未能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索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赔,以致保险公司丧失了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权益,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CIF、CIP价格条件进口的货物如何向保险公司提赔

  CIF、CIP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一般是由境外保险公司或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承保货运险,如果发生属保险责任范围的货损货差,收货人应采取以下步骤:

  1、根据货损货差的责任,向责任方根据货损货差的责任,向责任方索要相应的证明。如属船方责任则要取得理货签证,则索要有关记录。

  2、以书面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3、同时,向保险单上载明的承保公司在当地代理人申请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申请时必须出示保险单。

  4、将保险单正本、保险公司当地代理的检验报告、发票、装箱单、责任方记录以及向责任方的信函及责任方的复函等有关文件寄送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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