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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药品管理的定义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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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药品管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家其他法规,为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其归属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管理形式:

  我国进出口药品管理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即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目前我国公布的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和《生物制品目录》,并且规定对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的进口以及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的药品的进出口必须经由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等18个城市的指定口岸通关,对列入《生物制品目录》以及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必须经由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3个口岸城市指定的口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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