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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主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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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偶然倾销

  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间歇倾销

  又称掠夺性倾销( Predatory Dumping),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外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该国市场抛售商品,以期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冲击进口国的市场,受到各国反倾销法的严厉抵制。

  3.持续倾销

  又称长期性倾销( Long-run Dumping),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海外市场销售。长期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法的追究。

  4.其余信息

  除以上三种倾销之外,间接倾销和社会倾销的现象也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要求对其施行制裁的呼声越来越高。间接倾销通常也称第三国倾销,是指甲国的产品倾销至乙国,再由乙国销往丙国,并对丙国的有关工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乙国的出口商并没有实施实际倾销行为,但丙国相似产品生产商可依反倾销法申请对乙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要求乙国对甲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至于乙国当局是否会根据丙国的请求,对甲国的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往往取决于乙国与丙国的政治与贸易关系。社会倾销最初仅指出口利用犯人生产的廉价产品,已经扩大到计算生产成本时所必须考虑的其他因素。发展中国家由于廉价劳动力和生产环境的低标准等种种因素,使其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上的价格都比较低,因此不能按现有的法律定义确定其倾销。但由于这些廉价出口商品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带来冲击,因此,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者,一直在呼吁制止这种所谓的社会倾销。

  由于倾销行为的诸多危害,它给正常国际贸易关系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小视的,各国都通过制定反倾销法抑制和对抗倾销行为。反倾销制度也是WTO确立的仅有的几个合法的、可单边采取的保障制度之一。然而,各国在其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都会从本国自身的利益出发,一边支持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一边又尽可能地限制他国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以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常常包含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两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历次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迫使各国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反倾销这一为WTO所允许的措施便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优势,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合法而有效的手段,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不当的反倾销措施无论对被调查的出口国还是对进口国都有消极影响。对被调查的出口国来说,不当的反倾销措施阻碍了其正常的对外贸易,并会累及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对进口国来说,一旦其某一特定产业由于反倾销措施的采用而被置于特殊保护并进而脱离正常的竞争市场后,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国内竞争性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产业间发展失衡。此外,反倾销调查程序一旦发动,被调查的出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对外贸易就被打乱、生产商的正常生产活动就被中止,相关各方就此进入冗长繁复的反倾销程序。由此可见,各国都有义务避免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严格、合理、规范地启动反倾销机制,防止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盾牌,甚至是贸易报复的手段。 否则反倾销同样也会给正常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阻碍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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