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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舱单管理操作的主要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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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舱单交接。接受船勤岗位移交的加盖船舶进境日期的《进口舱单》,在《进口舱单登记本》上予以登记。对从其它口岸中转至本港的进口货物,《进口舱单》应由代理单位报关员直接送达舱单管理岗位,船舶日期为代理送交的中转船舶到港报告书上的到港时间;

  二、舱单审核。通过舱单管理子系统,将《进口舱单》与代理单位的舱单内容进行逐条核对(包括船舶名称、航次、进境日期、提单号、重量、件数、收货单位、商品名称等),核对无误后加以确认。若发现不一致,则以《进口舱单》纠正代理单位录入的舱单内容,然后加以确认。对代理单位未将《进口舱单》内容录全的,及时通知代理单位将《进口舱单》内容录全并予以确认;

  三、舱单确认时限。舱单管理人员如对上述数据审核无误的,应在收到代理单位的《进口舱单确认书申请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四、舱单修改。舱单管理岗位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进口舱单》缺页短项或代理单位录入内容与舱单记录不一致,舱单管理岗位人员应通知代理单位,予以补全或修改更正。代理要求更改舱单的,必须填写《张家港海关进口舱单更改申请》,并出具船公司的更正说明、正本提单、正确舱单,经过三级审批后予以更正;

  五、超期两个月未申报货物的催核。每月初,打印超期两个月未报货物清单,交调研岗位与张家港永嘉集装箱有限公司和进口货物代理人的帐册核对。根据调研岗位反馈的超期两个月货物情况,对于已报未核的,予以相应处理,对实际未到货的,予以删除,并在原进口舱单上加附相应依据。

  六、超期三个月未申报货物的清理。每月初,打印超期三个月未报货物清单,交调研岗位人员与张家港永嘉集装箱有限公司和进口货物代理人的账册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实地查看货物是否已被提取。

  七、负责内支线中转船舶的舱单管理工作。收取内支线船舶的关封,并在《中转货物登记表》上登记、核对,及时核销中转运输货物申报单的电子数据。

  八、核注核销非报关单舱单。对超期未报移交调查货物、内支线进口中转转出货物、私人物品、进口转关货物的舱单以及通关环节未核注的舱单,经填报《张家港海关非报关单舱单核注核销审批表》后,予以核注核销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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