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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下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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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FOB 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出口方的权益是值得每一位 FOB 人应该注意的事情。

  在 FOB 的情况下,会出现以下一些当事方:

  1.出口方;

  2.进口方;

  3.货代[8] (目的港货代,装货港货代。很多情况下是国外的货代在中国有办事处)。

  4.中间方(贸易公司)。

  FOB操作 流程 :

  1》在正常情况下,经过出口方与进口方的谈判后,进口方下单给出口方,并约定交货期,包装,检验,当然包括货代资料。

  2》在收到定金之后,出口方安排生产。根据生产进度,出口方根据进口方提供的货代资料开始订舱。注意:出口方联系的是装货港的货代。

  3》装货港的货代在收到booking之后是不能确定放SO给出口方的。他必须将该Booking提交到目的港货代或者船公司,目的港货代在收到booking之后会跟实际收货人(进口方)联系,(因为实际与货代签订合同的是收货人与目的港货代或船公司,而不是出口方与货代,因为运费是到付的)。

  4》在取得收货人的确定之后,目的港的货代给装货港货代确认,可以放SO给出货方。这样,装货港货代就放SO给出货方。

  5》出货方准时装货,在支付FOB费用之后取得提单(货代提单或者船东提单)。

  6》出货方将出货文件copy给收货方,以便让收货方及时支付订单余款。在收到余款之后,出货方将出货文件快递给收货方以便清关取货。

  问题会出现的环节与解决方案:

  A:客户在收到目的港货代关于订舱的通知后,不予确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货方自然无法出货,因为没有SO。那么由此给出货方产生的费用,如何分配?因此在出货方与收货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可能发生的此问题,以避免该问题发生后,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收货方认为这个单不需要那么早到达,或者说市场销售不理想.....无数的理由,反正是不及时交货)。

  B:无单放货的问题。这是很麻烦,风险也是很大的。即,收货方在没有提单(正本或电放提单)的情况下要求货代放货。那么出口方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一定要记得在提单上面的Consignee处写:TO THE ORDER 或TO ORDER OF SHIPPER。在NOTIFY PARTY 写实际收货人的资料。这也是出口方唯一能做的有用的事情了。当然,在实际的提单上面,出口方要背书的。还有,在出货后,可以随时查询此船期,货物的情况,跟进此货物。

  C:更恐怖的:货到目的港,收货人不支付货物余款(拿不到提单),提不到货。出口方的权益受到最恐怖的威胁。在超过 港口 规定的免仓期后,将收取昂贵的滞期费(前提是收货方还要货),要是超过一定期限无人提货的话,该货物将在目的港码头被政府或没收,或销毁,或变卖。

  第一:在货物上船后,一定要及时拿到出货文件并copy给收货人,要求对方及时支付余款。

  第二:跟踪船期,在到港前,千万要提醒客户付款。并且通知货代该情况,以免在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解决。

  第三:到港后,若收货方还是没有意向支付余款(风险在即),要马上拟定解决方案。

  第四:超过规定的期限,在当地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出货方必须解决该问题,否则,此货将没有了。

  建议:a:跟货代保持良好关系;b:如果出现无人收货的情况,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货物。只要有提单就可以收货。这里也反映了CONSIGNEE 处写TO THE ORDER 的作用了。c:要是在目的港,出货方没有其他人可以帮忙,那就委托货代变卖货物,这样至少还可以收回一点点了,要不然的话,就要亏大了。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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