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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和基本程序

相关词条

  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要求免验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填写的免验申请表(表式由国家商检部门提供);

  (3)有关证件,包括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生产工艺、内控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

  (4)所在地及产地商检机构的初审意见(限免验的出口商品)。

  二、专家审查。国家商检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制造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三、批准发证。专家审查组在审查及对产品检验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

  四、办理放行。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 信用证 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并交纳放行手续费。对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免检商品,商检机构可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

  对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注:指一定数量限额内的无偿援助物品;国际合作、对外交流和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自用物品;外交人员自用物品;主要以出境旅客为销售对象的免税店商品;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并按上述规定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其中,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可由当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并办理放行手续。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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