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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的业务范围和开立缘由

相关词条

  业务范围:

  进口信用证的业务范围:1.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2.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开立缘由:

  应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银行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一旦开出,银行即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即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且单据之间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得到进口商的偿付,本银行作为开证行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义务。

  银行可开立的信用证种类包括:即/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等。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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