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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四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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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的观点严重对立,长期相持不下。为了打破僵局,印度曾经提出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的4个标准,即服务和支付的过境流动;目的的具体性;交易的不连续性;有限的服务时间。1988年的蒙特利尔会议接受了印度的意见,既肯定服务贸易包括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只有生产要素的流动目的明确、交易不连续和持续时间有限”的前提下,才能视为服务贸易。这就明确把国际直接投资和移民排除在服务贸易的范畴之外。最终,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定义为:

  “(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提供服务;

  (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

  (4)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显然,这一定义是和巴格瓦蒂等学者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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