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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相关词条

  1、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权人在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可以对船舶实施扣押,提单持有人如认为承运人应对提单欺诈的产生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就有权申请扣押船舶,以获得足以挽回其因提单风险所致损失的担保。但在上述情况下申请扣押船舶时,申请人应依照实施扣押地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其海事请求权。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申请人因提单风险而请求扣押船舶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1)确属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时,申请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扣船;

  (2)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3)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至于该项责任是否能最终得以成立,取决于法院的终审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

  (4)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2、申请银行支付令。这种做法最先始于英国,这就是通过Mareva禁令来冻结骗子银行的户口。1975年英国NYK.Vkageorgis一案的审结,确认了法官可以用禁令来东借他人财产的做法;1981年的英国正式立法也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英国的这一做法影响很大。但是,申请禁令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的获准通常要满足几个条件:

  (1)用禁令的主要原则就是公正,必须保证人们合法公正的权益;

  (2)禁令的单方申请必须具有律师的宣誓书,需要详细陈述支持申请的理由,并且不能有漏洞和错误;

  (3)申请人要提供反担保,以便在禁止令错误时赔偿银行和对方的损失;

  (4)在宣誓书中须说明冻结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如果不冻结将来就无法获得赔偿,并且还要说明不冻结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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