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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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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倾销措施01年我成为世贸成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救济。

  类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 反倾销措施: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期限:4+5月

  ② 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 反补贴措施: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 4月 (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 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

  (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三)保障措施: ①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② 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期限: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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