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给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两种情况
1.对与我国缔结有贸易方面的条约、协定的,或者是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根据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与我国之间没有贸易方面的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根据互惠或者对等的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二)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的措施的,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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