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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定义和合同事项

相关词条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是企业在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到期未收回账款所导致的应收债款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的合同。购买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好处:有效降低企业坏账风险;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保单赔偿受益权可转让给银行或质押,便于获得银行贸易融资;帮助企业大胆扩展新市场,遴选有偿付能力的优质客户;保护企业经营业绩,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 。

  承保合同:

  保险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与买方所签订的,与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贸易与服务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必须注明待售产品(或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付款条件与期限,付款期限绝对不能超过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长信用期限。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一)被保险人与相关联的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关联买方在此包括由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买方、与被保险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在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存在家庭亲属关系,或存在贷款或担保协议;

  (二)被保险人与不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买方或与未正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与机关、学术机构、组织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

  (四)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

  合同生效:

  当货物被发送给买方,或当为提供的服务开立的发票被提交给买方时,保险责任即开始。为已发送的货物或已提供服务而开的发票必须在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发票开立期内开出。此发票开立期从货物发送之日或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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