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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定义、实质和形式

相关词条

  (一)限制性条款的定义

  1980年,联合国制定的《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指出“限制性商业惯例指企业的下述行动和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的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都叫限制性贸易做法。”这些限制性贸易做法被订进合同中则是限制性条款。据此,限制性条款具有以下要件:1、该条款仅限于国际技术贸易中,不包括商品贸易;2、该条款是不合理的,它旨在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等,合理的竞争不在此列;3、该条款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国际许可合同中可以设定限制条件,不为法律禁止的限制则不属于限制性条款;4、该条款一般是技术许可方施加于技术受让方的限制。可见,限制性条款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技术转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施加的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保障其竞争优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行为。

  (二)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实质

  限制性条款实际上是以保护行使专利、商标等合法权利为借口,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而不合理地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向其潜在竞争对手提出的一种单向权利限制。作为国际技术转让标的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共同特点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占性,但独占权是有限制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技术许可方往往利用自己技木上的优势,设置限制性条款,其目的是扩大自己应有的权利范围,限制被许可方的竞争力,带动商品或过时技术的出口和回收高额的研制费。1、限制性条款是以专利权的合法垄断或专有技术的一定独占权为理由或为基础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在一定时间、地点内享有独占权;专有技术则在不失密的情况下享有事实上的独占权。限制性条款正是利用了合法的独占权的一面,扩大了其独占的范围,不仅限制了非法侵犯独占权的行为,也限制了专利权的合法使用,甚至涉及与专利权不相干的事项。2、限制性条款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单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约束,构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限制性条款是合同的组成,它利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依托许可方技术上的优势,用表面上协商一致掩盖了事实上以强凌弱。

  (三)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表现形式

  尽管各国对限制性商业条款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的态度是一致的,但对限制性条款的范围规定却不尽相同。在联合国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他们在引进技术时遇到的技术许可方施加的具有普遍性的20种限制性条款提交大会审议,经反复磋商,基本达成一致的有14项:(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2)对效力异议条款;(3)独家经营条款;(4)对研究的限制条款;(5)对受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6)限定价格条款;(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8)包销协定和独家代理协定;(9)搭买条款;(10)出口限制;(11)供方垄断性安排;(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14)在寄宿转让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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