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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战略贸易政策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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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性贸易政策之所以冠以“战略”一词,盖出于为获取垄断利润(或曰经济租金)而进行争斗之缘故。应当承认,在特定的不完全竞争产业中,依据规模经济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失为一种聪明的见识,何况在理论上也是讲得通的。不过,许多严肃的学者(包括新贸易理论的提出者)不失清醒地提出,对这一政策务必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切不可片面夸大或曲解其功效,更不能不分场合地盲目滥用,以防贸易保护主义泛滥。

  西方学者认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只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各国政府还必须拥有齐全可靠的信息,对实行政府干预(补贴)可能带来的利润(预期收益)胸中有数:接受补贴的企业确实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住自身优越的垄断地位;产品市场需求旺盛,能够保证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被保护的目标市场不会诱使新厂商加入;别国政府也不会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等等。所有这些,构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付诸实施的充分条件。倘若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出现偏差,都可能削弱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际效果,甚至根本抵消这一政策的功效或带来相反的结果。现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1、信息不完全引起政府决策失误。一国政府制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前提条件是搜集和掌握必要的、完整的信息,并能明智地驾驭和使用这些信息,舍此则无法制定恰如其份的干预政策。以前述波音与空中客车的竞争为例,实行干预政策的政府必须对航空工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竞争方式作出正确估价,对制造新式飞机面临的市场需求和可能带来的利润心中有数。不管是本国公司决定单独生产,还是外国竞争厂商决定加入市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只要出现计算错误,哪怕是极小的失误,都将使该国经济无法获得预想的改善,而只会不断地恶化。再者,战略性贸易政策要求政府事先作出补贴承诺,即使事后亏损也不得更弦易辙,而一般很难获得作政府决策所必需的全部信息,一旦政府判断有误,补贴失当,便会引起资源错置,效率降低,虽铸成大错,政府还不得不自酿自饮苦酒。由此可见,信息不完全是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大障碍。

  2、自由进入会导致垄断利润消失。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还必须考虑市场的组织结构。从市场结构特征来看,如果规模经济程度非常高,只能允许一家企业赢利,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可能有助于实现转移他人利润的补衷;但若世界市场可以同时容纳若干生产厂家,且各国都允许企业自由进入,则竞争机制便会自动消除企业梦寐以求的那部分经济利润,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用就要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效。

  3、争夺资源有损于其它工业部门发展。一国政府利用补贴政策支持某一工业部门,往往是以损害国内其它工业部门为代价的。这是因为,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部门实行补贴,这种补贴意味着资源的再分配,得到补贴的出口部门必然会从其它一些部门抽取资源。补贴优惠虽然降低了特定产业的边际成本,但却提高了其它产业的边际成本,因而会阻碍后者的发展(至少在最初一个时期是如此)。更何况,被抽走资源的部门中或许也存在着具有潜在优势而未被充分认识的目标产业。当各行各业都试图寻求政府扶助时,找到恰当的方式,对合适的企业给予支持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在这方面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保护国内落后的部门,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4、轮番报复引致两败俱伤。布朗德——斯潘塞分析的另一缺陷是,本国政府一旦作出补贴承诺便不得改变,但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外国政府对本国政府的贸易干预政策可能作出的反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能不引起对方国家的强烈反应乃至报复,如果各国轮番采取保护主义的报复措施,那就不仅会彻底抵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功效,使可能猎取的转移利润和获得的规模经济化为泡影,而且还会因报复性措施的实行造成国际贸易的剧烈萎缩,降低世界福利水平;在提高社会经济附加成本(指补贴)的同时减少国民收入,降低国民福利水平。可以预计,两国开展补贴战只能落得个两败俱伤的结局,但问题在于,一旦开始报复,双方政府便会发现欲进无路,欲罢不能,从而陷入博奕论常常引述的那种“罪犯困境”之中。国外现有大量文献研究竞争对手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最佳应对之策。据说,以报复作为威慑手段来制止对方的贸易干预行为是最佳对策,只要这种威胁确实可信,强而有力,足以震慑对方,那么,双方的经济形势就会好转,至少不会受到损害。

  总而言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诸多限制条件的,有些条件如不完全竞争或规模经济在现实经济中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有可能得到满足,而另一些假设条件则需要接受现实生活的检验,它们常常是靠不住的。只有当各种条件都满足时,布朗德、斯潘塞所建议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才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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