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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发票的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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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发票的名称、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该名称、地址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一致。受益人名称、地址如有变动,单据也要相应更改。按UCP600的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之外,发票必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二)发票名称。不同的发票名称表示不同的发票种类,缮制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

  (三)发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日期一般不能迟于提单签发日期,更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或信用证有效期。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日期可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

  (四)发票抬头人。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发票抬头应按合同中的买方或指定的直接买主的名称填写。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填写来证的开证人(Opener),或申请人(Applicant),或付款人(Accountee),公司名称和地址必须详细填写。填写时,应注意名称不能换行,地址应合理分行。

  (五)运输工具。按船公司或运输代理的配载内容列明运输工具与航次。

  (六)启运地与目的地。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注意应与贸易术语后的启运地(港)和目的地(港)一致。如货物需要转运,转运地点也应明确地表示出来,如via HONGKONG。

  (七)合同号码。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应填写合同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应与信用证所列内容一致。

  (八)信用证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填写信用证号码,尤其在不使用汇票的即期信用证方式下,更有必要。

  (九)唛头。凡是信用证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的唛头相一致。信用证上没有规定唛头的,则按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唛头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

  (十)数量与货物描述。应全面描述有关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一般先填写商品名称和总数量,然后再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详细规格、单位及合同号码等,最后填写包装方式和件数,以及毛重、净重和尺码等。填写的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同。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其他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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