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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担保的法律效力

相关词条

  1、银行对承运人在无单放货后引起对进口商的追偿债权,与进口商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运人因无单放货后,如果因进口商未凭提单提货致使承运人遭受任何损失,进口商在担保函中承诺负完全赔偿责任,而银行则保证上述承诺的履行。一旦承运人遭受损失,可凭担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银行在赔偿后,可以向进口商行使追偿权,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提货担保中进口商向银行承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有否不符点,进口商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由于开证行叙做了提货担保,银行不得不对外付款,实际上很难行使因单证不符对外拒付的权利,因此,进口商必须向银行承诺无条件付款。这也是银行要求进口商申请提货担保时,应交付全额保证金的重要原因。

  3、银行的保证责任在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时解除。银行对出具的提货担保函应进行专项登记并跟踪监督,待正本单据到达后,督促进口商及时到承运人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函,以解除银行的保证责任。进口商退回的提货担保函,银行逐笔核销。如果进口商迟迟未来退还担保函,银行应及时发函催促和跟踪,以便及时追回提货担保函。担保函如系进口商已退或申请人遗失,须由进口商出具证明,证明上述情况并由承运人盖章确认,同时进口商书面保证承担并免除银行担保函项下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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