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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修理物品的管理规定

相关词条

  1.进出境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期满后,进出境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特殊情况需继续延期的.应报海关总署批准。不能复运出进境的,应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2.审证管理规定。

  (l)进出境修理物品,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凡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列明的进出口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征税管理规定。

  (l)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交进口税款担保。

  (2)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仅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3)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

  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4)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延期。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5)经国务院批准,由民航局核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用于国际和港澳航线营运的飞机及其发动机维修用航空器材,按比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

  (7)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维修发票。

  海关按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汇率、税率,审核计征进口税款。

  (8)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

  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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