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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零关税机制的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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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立零关税机制的动态发展观世贸组织框架下,零关税机制不仅包括货物贸易“零关税”,也涵盖服务贸易领域“零关税”。世贸组织成立后不断就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基础电信、金融服务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相继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参加方均承诺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这事实上就是服务贸易领域的零关税协议。中国在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不仅包括货物贸易零关税,而且也涵盖了有关服务领域的开放。即使在货物贸易领域,零关税机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涉及零关税的产品以及参与零关税协议的国家都在逐步增加,而美国提出的“非农产品零关税” 方案是涉及产品和国家最多的零关税协议。虽然这个协议一经提出就遭到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削减关税更是大势所趋。零关税和国际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之一。例如,1996年当美国提出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的概念时,其他国家都感到不可思议,但是到了1997年,就有40多个国家相继加入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二)选择性地发展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

  应该说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参与大规模、大范围零关税协议的能力与实力。如前所述,只有在零关税协议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接近或相似时,零关税协议的实施才会为协议参与国的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贸易创造效应。从而为零关税协议实施国的消费者带来正的消费效应。目前中国的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中国的出口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而发达国家最有竞争力的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如汽车、高端机器、机械产品等。世界范围内贸易自由化的实践也表明,全球零关税进程都是先行业、再区域、最后全球范围推广的。因此,中国必须通过有选择地发展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来为今后零关税机制的进一步拓展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三)尽力规避零关税机制的负效应。

  对于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下层和国际供应链下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加入零关税协议后所要承受的损失就越大。尤其是当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太弱,还需要适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加以扶植的时候,过急地加入零关税协议非但不能享受到零关税协议所带来的正效应,反而会使本国的幼稚产业或弱势产业被国外成熟的产业所扼杀,同时,国内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也会逐渐被外资企业所控制,最终不仅丧失了国际贸易发展进程中应获取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威胁到本国的经济安全。虽然中国在某些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具有一定的出口优势,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零关税计划也可能会给这些行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从而扩大这些传统优势行业的出口和发展,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仍有一些行业,如汽车、机械制造、食品等行业并不具备应对零关税机制的能力。此外,我们也应看到发达国家对中国优势产业的出口产品更多地依靠非关税措施加以限制,如美国就经常对中国的纺织品施行反倾销措施,因此对这些产品的零关税计划也并非一定给中国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四)合理运用非关税措施作为零关税机制的补充。

  美国之所以敢提出“非农产品零关税”方案,一是美国目前的平均关税水平不到5%,到2010年关税税率降低为零,减让幅度不足5%;二是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已经很低,而运用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做法则使用得更为广泛,且在做法上更为巧妙、手段上更为隐蔽。例如,OECD根据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向WTO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小组提交的最新的、直接的通报资料显示,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主要的贸易障碍,几乎占通报总数的一半(44.4%)。事实上,世贸组织规则并没禁止所有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今天的国际贸易已经进入一个在拓展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又拥有诸多例外条款和规则,以及如何处理和设置贸易保护,尤其是如何运用非关税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时代。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和取消非关税壁垒不仅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而且是大势所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合理地使用非关税措施。相反,在中国零关税机制逐步发展的时候,我们更应学会合理运用非关税措施,将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从关税措施转向世贸组织许可并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广泛实践的非关税措施,如反倾销措施、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及装船前检验等,并将采取数量限制、政府行政管理等传统非关税措施转向非直接限制进口数量、但在实际上又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措施转变。必须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及允许采用的保障措施,通过建设与完善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方式来建立中国长期的、积极的非关税措施战略规划。

  (五)策略利用零关税机制参与国际贸易谈判。

  零关税机制是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结果之一,也是推动区域经济自由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与途径。目前,几乎所有的自由贸易区谈判都不可能避免关税减让与优惠的议题,其中多数谈判都涉及零关税问题,可见,零关税协议已成为贸易谈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从双边贸易便利化到区域自由贸易区、从区域经济组织发展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来看,全球零关税改革也必定会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发展中谈判的焦点。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地位的不断提升,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打破原有的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从而与一些国家产生贸易摩擦。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2005年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5l起,国外发起的特保措施调查7起,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共计21亿美元。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在世贸组织框架内组织相关企业、部门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谈判,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有的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品发难的同时,也期望以此为契机要求中国更多地开放国内市场,改变与中国不平衡的贸易状况。例如,2005年欧盟对中国皮鞋、劳保鞋开始反倾销调查,并于2006年10月5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在今后两年内向中国产皮鞋征收高达16.5%的反倾销税。事实上,许多欧洲制鞋商一直希望能够进入中国市场,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欧洲制鞋商与零售商一直在觊觎中国皮鞋进口“零关税”,因此,我们应策略地利用零关税机制在解决贸易争端与摩擦的谈判中取得期望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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