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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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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一:“重新进口”或“返销”。这被认为是一种最初始的形式。例如,知识产权人甲在A国以60元的成本制造商品,并在同一国家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甲在B国也享有受B国法律保护的同类知识产权,由于B国属于低价国,甲以70元的价格在B国销售同一商品;第三人在B国以70元合法购得该商品,并将其返销至A国而以90元的价格出售。这样,在A国,第三人以明显的价格优势与权利人甲展开竞争。在美国,所谓的“灰色市场产品”主要指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美国属于高价国,这一类平行进口为数众多。

  形式二:为第一种形式的“变体”,即知识产权人甲利用B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假设与A国相比,在B国的制造成本仅为30元),通过其在B国的子公司或被许可人在B国制造供应B国市场的商品。若第三人在B国市场上以70元的价格合法购得商品后,进口至权利人所在的A国,则可以以90元的价格与权利人以100元销售的同样的商品竞争。

  形式三:这一种为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即知识产权人甲通过其在B国的子公司或被许可人在B国制造低成本的商品同时供应B国市场及A国市场,假设由权利人或由其授权的经销商进口A国的商品定价仍为100元,而供应B国市场的同类商品的定价为70元,则平行进口商即可以70元在B国购得商品后进口至A国,并以90元在A国销售,从而与权利人甲或其被授权人竞争。

  在上述三种形态中,只有第三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平行”进口,而第一种属于返销,第二种只存在一种未经授权的进口。尽管如此,平行进口一词并不局限于物理意义上的“平行”;判断是否构成平行进口的关键性要素为: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市场。而上述返销和未经授权的进口两种情形均具备了构成平行进口的关键性要素。据此,这两种情形也被归入平行进口的主要表现形态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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