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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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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可以用电子或书面形式将许可证申请寄送或呈送至发证机构,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有效申请后,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出口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获得临时出口许可证后,经营者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两证的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应该一致。 

  临时出口许可证用于办理本国的出口报关手续,对属法检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有关进口国则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许可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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