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歧视原则的基本适用
(1)GATT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
(2)GATT第二条(关税减让表);
(3)GATT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4)GATS第二条、第十七条和TRIPS第3条、第4条等条款。
(二)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1)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例外(GATT第六条);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GATT第二十四条);
(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待遇例外(GATT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4)一般安全例外(GATT第二十一条);
(5)支持发展本地经济(GATT第十九条);
(6)外汇安排例外(GATT第十五条);
(7)服务贸易中的边境贸易与经济一体化例外;
(8)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和行政协助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