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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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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二)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 

  在包销协议中,都要明确包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PrincipaltoPrincipal)的关系,即属买卖关系。 

  (三)包销商品的范围 

  出口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不宜太大,通常规定方法有: 

  1.一类商品或几类商品。 

  2.同类商品的几个品种或几个型号。 

  为了避免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产生争议,最好杂协议中对包销商品停止生产或有新品种产生对协议是否适用,应予以明确。 

  (四)包销地区 

  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 

  确定包销地区的大小,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包销商的规模及能力。 

  2.包销商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 

  3.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 

  4.市场的差异程度。 

  5.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 

  关于包销地区能否扩大,一般应在协议中明确,按照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如包销商在其原定地区的售货额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数量时,他有权要求扩大包销区域。 

  (五)包销期限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往往签订包销协议时明确规定期限,通常为一年,但按有些国家的习惯和做法,在包销协议中不规定期限,只是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等。 

  (六)专营权 

  专营权是指包销商行使专卖和专买的权利,这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专营权包括专卖和专买权,前者是出口人将指定的商品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区域内的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后者是包销商承担向出口人购买该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购买得义务。但在现代的包销业务中,专买权往往可能触犯包销区域内国家法律,难以在协议中规定。因此,包销协议不需要同时规定专卖和专买权作为对流条件,而只须单独规定专卖权或专买权即可生效。 

  (七)包销数量或金额 

  包销协议中除规定上述内容外,还应规定数量或金额。此项数量与金额对协议双方均有同等的约束力。 

  (八)作价办法 

  包销商品的作价办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作价,即无论协议内包销商品价格上涨、下落与否,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另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包销期限内分批作价。 

  (九)广告、宣传、市场和商标保护 

  包销协议的当事双方是买卖关系,因此出口人并不实际涉足包销地区的销售业务,但仍关心开拓海外市场。为了宣传产品,出口人常常要求包销商负责为其商品刊登一定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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