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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合同交易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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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每笔远期合同交易只代表着两个交易主体的意愿,而不是多个交易主体的意愿,因而代表着两个交易主体意愿的成交价格对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是有限的。

  2.由于远期合同交易是一种“先物交易”,交易承诺在先,履约行为在后,即从交易达成到最终交收或交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在这一段时间当中,市场会发生各种变化,因此各种不利于履约的行为便可能产生,如卖方生产不足,不能保证供给;买方资金不足,不能如期付款;商品价格趋高,卖方不愿按原定价格交货,使远期交易不能最终完成。可见,远期合同交易存在着各种风险。

  3.远期合同交易中的客体--远期合同缺乏流动性。这又是由于远期合同交易的主体有限与远期合同非标准化所造成的。远期合同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合同,一般不允许流通转让,即便允许流通转让,由于内容不一,也难作为共同流通的客体流动起来。远期合同的这种非流动性或低流动性,使得远期合同交易所存在的风险难于分散,这又助长了各类违约行为的发生。从回避市场风险和发挥价格信号指导作用这一角度来看,远期合同交易仍存不足。这就呼唤着更加完善的避险手段的产生。人类经过数百年的苦苦追求,终于发现了一种具有风险转移和价格导向的交易那就是现代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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