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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相关词条

  招标投标争议中的仲裁

  1)招标投标争议仲裁的含义

  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的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委员会(属社会团体):约定明确、且准确。

  4)仲裁协议:自愿且内容完备(仲裁的意思、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申请和受理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可以选定。

  7)开庭和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8)申请撤销裁决(6种情形)

  9)执行

  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标的额往往比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划分。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种类;7种

  举证责任;

  证据的出示和质证;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招投标案件一般争议数额比较大,且较为复杂,通常适用普通程序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

  (6)审判监督程序:

  (7)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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