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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所有投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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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于个体投标人而言,不论其投标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发生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即投标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但结果是无法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标被依法否决,当次招标结束。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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