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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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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主要分为三类进行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投诉等,其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虽然名为质疑,其实质是投诉行为,是由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投诉与质疑的区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1)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情形:

  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D.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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