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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的前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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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支撑着整个国际货物的提单在实务中渐渐显现了某些不足,最大挑战就是航程短船速快从而出现“货到单未到”情形,在理论界相应出现了提单的废存之争。提单本身就是商业实践的产物,同样来自于实践的“电放提单”是否有可能象提单一样,在法律确定完整的制度后在实践中获得广泛的应用呢?

  尽管国际货物贸易对提单提出挑战,商业实践也迫切需要解决提单本身的一些陷,但“电放提单”并不能担当这一重任,法律也不可能为电放提单确立完整的运行制度:电放提单尽管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但它的最终结果将是逐渐为实践所淘汰,从而在商业舞台上消失。

  上述结论的得出,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电放提单不能跟信用证方式结合起来使用,货款的支付与货物的交接无法形成对流。电放提单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时充分信任前提下才可能在实务中被采用,这就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第二,电放提单似乎解决了“货到单未到”的窘境,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是以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承运人充分配合和善意行事为前提的,一旦其中一方不配合,当事人极易因彼此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对于商事交易当事人而言,如果有关规则是不确定的,就可能长期从事与此相对应的活动;第三,在海上短途运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买方无意转让货物的情况下,商业实践和相关法律早已创设了另外一种单据—— 海运单,海运单的本质特点就是:不是物权凭证,也不具有转让性,收货人只凭身份在卸货港提货。电放提单名为提单,本质上更接近于海运单,国际海事委员会等组织和各国已经制定了有关海运单规则,尽管尚不完善,但毕竟已经纳入立法轨道,海运单也已经为《INCOTERMS 2000》和《uCP5o0》所接受,并在国际航运界已有一定应用,法律没有理由再对“电放提单”这种似是而非的“提单”进行重复立法。

  在法律没有对“电放提单”加以规范而当事人却为此产生争议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参照海运单的有关规则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同时,这里在此也建议准备使用“电放提单”的当事人放弃“电放提单”,而接受逐渐为国际航运立法和实践所认可的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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